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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27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王才晓与桑学乐、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才晓;桑学乐;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765-2号原告王才晓,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兆春,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桑学乐,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姜恒来,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德聪,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颖,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聊东商初字第27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现已撤诉,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桑学乐及其妻姜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人民广场分理处存款30283.12元的查封。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