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楚振礼与图们市长安镇富岩村村民委员会、刘伯祥、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振礼,图们市长安镇富岩村村民委员会,刘伯祥,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楚振礼.委托代理人崔日权,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长安镇富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图们市长安镇富岩村。法定代表人衣国华,系主任。被告刘伯祥,现住们市。被告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图们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南明烜,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振礼诉被告图们市长安镇富岩村村民委员会、刘伯祥、图们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振礼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各种因素在本案中撤回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楚振礼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安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