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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甲丁、胡某甲丙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鸡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芹兜,中共党员,干部。2011年2月15日至今主管办公室和劳动监察仲裁科工作。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农历5月初,鸡泽县小寨镇东段庄村村民段某(1996年4月5日出生)到鸡泽县西关饭店当服务员。2011年农历5月4日晚上段某在饭店打扫卫生,在将餐桌上的玻璃转盘搬下时不慎摔倒,被玻璃扎入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胡某在其主管劳动监察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导致童工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要求本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01年3月到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2011年2月15日开始主管劳动监察仲裁科工作。在其主管劳动监察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而在此期间,鸡泽县西关饭店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于2011年农历5月初录用年仅15岁的鸡泽县小寨镇东段庄村村民段某(1996年4月5日出生)做服务员。同年农历5月4日晚上,段某在鸡泽县西关饭店打扫卫生,在将餐桌上的玻璃转盘搬下时不慎摔倒,被玻璃扎入其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某供述,我是2011年2月15日开始分管办公室和劳动鳖察科工作的。我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市局的精神和局领导的指示,受理劳动仲裁案件,对我县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劳动监察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是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的情况;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情况;用人单位所用劳动者的持证上岗情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应该去进行检查。但是2011年上半年我们将主要工作放在了异地检查方面,对我县用人单位有举报的进行检查。因为餐饮行业没有接到有关投诉,所以没有去餐饮行业检查过,也没有安排人员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2、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我家的西关饭店已开了十多年了,目前的股东有我和赵某乙。县卫生监督所、地税局、工商局、消防队去我饭店检查过,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检查过,劳动监察部门也没来检查过。2011年农历5月2日上午,段某到我饭店要求在我饭店打工,当时饭店正缺人,赵某乙就让他先在饭店试用,他来的第三天晚上十点多,在饭店打扫卫生将餐桌上的玻璃转盘搬下时,不慎摔倒,被玻璃转盘扎入胸部,我们就把他送到了县医院,结果他经抢救无效死亡了。我知道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但具体哪个地方管这项工作我不清楚,当时我也不知道段某的具体年龄。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我的饭店叫西关饭店,一共有十三个人在我达里工作。我不记得县里劳动保障部门来饭店检查过使用童工的情况。大约2011年芒种前后,段某到我饭店问是否招服务员,我留下了他的手机号码。过了一两天,我通知他到饭店工作,段某到我饭店的第三天晚上,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将餐桌上的玻璃转盘搬下放到地上时,不慎摔倒,破碎的玻璃正好扎到他的胸前,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在我饭店打工时自己说已经十八岁了,他死后,涉及到赔偿问题,经法院诉前调解,大概赔了他家属十几万元,我看了他的户口本之后,才知道他还未满十六周岁。4、证人郝某证言证实,我儿子段某于1996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2011年农历5月4日晚22时左右在西关饭店做服务员时出事了。我儿子死后,西关饭店和我们商谈赔偿事宜,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最终西关饭店赔偿了我们11万元。5、证人魏某证言,我在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15日期间分管劳动监察仲裁科的工作,2011年2月15日之后,改由胡某主管。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应该到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有无非法使用童工情况、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在检查过程中如若发现以上违法情况,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但是我们没有对非法使用童王的情况进行过专项检查,也没有对榕港商务酒店、西关饭店等餐饮行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过检查。6、证人苏某、刘某证言证实,其二人在劳动监察仲裁科工作。2011年上半年,主管领导胡某对鸡泽县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没有安排检查,其二人也没有进行过日常检查。市局有异地检查的任务时主管领导才会安排去检查。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都应该进行检查,但是劳动监察仲裁科没有到鸡泽县榕港商务酒店、西关饭店等用工单位进行过用工情况检查,也没有对用人单位进行过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检查。7、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2001年3月到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2008年3月任办公室主任,2010年8月任副主任科员,于2011年2月15日分管办公室和劳动监察仲裁科至今。8、被告人胡某及段某的户籍证明信、鸡泽县西关饭店现场图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致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导致童工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泫》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杰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崔彩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