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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安徽省霍邱县洪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姚某某经亲友劝说和好,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崔笑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