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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君令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君令,男,聋哑人,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邑县。2012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廖娟,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丁寿昌,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君令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君令及其辩护人廖娟、翻译人员丁寿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君令伙同马小双(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附近的章灵寺公交站乘坐92路公交车,由马小双从乘客被害人代某某的挎包内扒窃出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迅速转移给李君令,在转移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公安干警遂赶赴现场将二人挡获。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图及物证照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检查笔录;同案犯马小双的供述;被告人李君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君令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且被当场挡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君令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君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白加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