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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钟斌与陈晓毅、朱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陈晓毅,朱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810号原告钟斌。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陈晓毅。被告朱燕娜。原告钟斌与被告陈晓毅、朱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显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陈晓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燕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斌诉称,2010年5月21日,被告陈晓毅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钱12000元。被告陈晓毅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晓毅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现被告没有能力给付,待被告有钱后在偿还。被告朱燕娜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21日,被告陈晓毅向原告借钱12000元。被告陈晓毅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并从2010年11月起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1张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陈晓毅向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产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该借款视为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晓毅、朱燕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钟斌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陈晓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显维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