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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杨海燕,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电信西区。被告高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王家沟**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诉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燕于2012年9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杨海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