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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金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法定代表人卢序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东。委托代理人徐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江区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1楼B座。法定代表人韩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颖玲,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卡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成都贝特视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