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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华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