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包某某。委托代理人于世霞,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