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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包某某。委托代理人于世霞,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