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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蒋玉坤与蒋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坤,蒋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蒋玉坤。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蒋发兴。原告蒋玉坤与被告蒋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玉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发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玉坤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2009年5月8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被告于2012年1月仅支付利息8000元,本金未归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元,借款利息10900元(暂计算至2012年5月8日),合计4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蒋玉坤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事实;被告蒋发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蒋玉坤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1、2,证据本身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蒋发兴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5月8日向原告蒋玉坤借款3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内容载明“蒋发兴向蒋玉坤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自2009年5月8日起,月息为1分5厘”。原告蒋玉坤于借条出具当日即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将人民币35000元交付被告蒋发兴使用。此款原告蒋玉坤经多次催讨,被告蒋发兴在2012年1月仅支付利息8000元,原告遂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经审查确认被告蒋发兴出具给原告蒋玉坤的借条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如被告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事实提供进一步证据,但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款,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按月息1.5%偿付自2009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其具体还款数额,故本院以原告自认的8000元作为被告已付借款的利息。被告蒋发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发兴结欠原告蒋玉坤借款本金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蒋发兴自2009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向原告蒋玉坤支付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已付的利息8000元在总利息中扣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原告已预缴),诉讼保全费490元(原告已预缴),合计964元,由被告蒋发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