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建锋与陈伟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锋,陈伟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锋。被执行人陈伟菊。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住所地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锋与被执行人陈伟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伟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