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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政伟。委托代理人:陈杰、陈芸。被告: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负责人:范儒德。被告: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柏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丽迪、任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