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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邓生诉戴日勤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邓生,戴日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邓生被告戴日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邓生诉被告戴日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邓生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邓生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克代理审判员  潘 飞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闭赋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