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李某某,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平,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被告:鲍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同 合代理审判员 梅 辉人民陪审员 冯 纪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