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与邢某、邢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民初字第315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武安市桥西路**。 负责人孟玉华,该行行长。 被告邢某甲。 被告邢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诉被告邢某、邢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傅永军 人民陪审员 武俊杰 人民陪审员 齐增安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