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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义话与朱东红、林建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朱义话。被执行人朱东红。被执行人林建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温泰执民字第15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东红、林建中(忠)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住宅区B6幢7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07412号;共有权证号:01a004551号)进行司法处置。经三次委托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2年5月16日,本院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8万元发出变卖公告,期间应买人夏姝姝(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出应买申请,依法确定其为本宗房产应买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住宅区B6幢7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夏姝姝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姝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夏姝姝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叶建克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