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吉连军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连军,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吉连军,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吉连军与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连军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吉连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彩虹审 判 员 李星群代理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