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赵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梁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和解,故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