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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阳健与邓林锋、王妍迪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阳健,邓林锋,王妍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刘阳健,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勇,男,汉族。被申请人邓林锋,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妍迪。申请人刘阳健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林锋驾驶、王妍迪所有的陕AE06**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保全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林锋驾驶、王妍迪所有的陕AE06**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2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