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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戴桂兰与苏兴基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与苏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还依法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刘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