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王才晓与桑学乐、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才晓;桑学乐;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765号原告王才晓,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周兆春,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桑学乐,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姜恒来,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德聪,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颖,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晓与被告桑学乐、天津市四海顺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王才晓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