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组织机构代码:70481157-3。法定代表人:王镇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西郑村。代表人:郑德龙,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朝阳工艺纸制品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