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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257号 申请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米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厂厂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4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清付申请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22015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8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5月31日以前给付申请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80000元,剩余案件款140152元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申请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852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华清电器开关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