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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艾明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艾明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9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负责人薛鹤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战群,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明登,住址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5714.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告艾明登名下价值人民币85714.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