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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建杰与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杰,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黄立丰,赵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21号原告:许建杰,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江波,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东发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黄立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立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赵利根,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杰诉被告徐江波、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黄立丰、赵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