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尹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