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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尹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