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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周廷与平度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廷,平度市人民政府招待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周廷,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鹏娟,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廷诉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廷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庭外调解处理,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