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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丽与被上诉人何治国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何治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61年8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治国,男,1949年6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XX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因与被上诉人何治国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丽,被上诉人何治国的委托代理人XX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张丽。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光建—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