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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4627号 原告来某某,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子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友银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