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华辉与吴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辉,吴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陈华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吴林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春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