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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建杰与张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杰,张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20号原告:许建杰,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杰诉被告张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