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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非执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四川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南非执审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保林,局长。被执行人四川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蒙国。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四川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2011年6月15日申请人又向被执行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也未报送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南人社监罚字(2011)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80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4日收到该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南人社监罚字(2011)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何光荣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任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