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淅九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乔全、乔飞诉余太均工程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全,乔飞,余太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淅九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乔全,男。原告:乔飞,男。被告:余太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全、乔飞诉被告余太均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达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全、乔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