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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2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复件 沈良芹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沈良芹,郎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224—3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法定代表人:宋秀鹏,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良芹,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孙受镇沈家庄村190号。被执行人:郎欣娥,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孙受镇郎家庄村,现住莱西市孙受镇沈家庄村1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沈良芹、郎欣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杨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