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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执异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戈建新与窦钟鸣、范四清公证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钟鸣,戈建新,范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异字第9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窦钟鸣,又名窦仲明申请执行人戈建新被执行人范四清利害关系人王建军本院在执行戈建新申请执行窦钟鸣、范四清公证借款纠纷一案中,窦钟鸣于2012年5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窦钟鸣称;戈建新申请执行窦钟鸣、范四清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戈建新与窦钟鸣、范四清在2011年初双方协商,在戈建新再给其夫妇两人20万元的情况下,窦钟鸣将其名下的位于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万鑫商城C区15号楼1509号(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0084**号)房产作价25万元过户给戈建新,在约定的两年还款期限内还清戈建新借款及利息后,戈建新将房产归还给窦钟鸣,但是戈建新未按约定再给其夫妇20万元,而且已偿还了戈建新一部分借款。故请求法院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山备执字第9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戈建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窦钟鸣、范四清,要求偿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戈建新与窦钟鸣、范四清在2011年初达成协议,其夫妇两人同意戈建新再给其20万元的情况下,将窦钟鸣名下的位于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万鑫商城C区15号楼1509号(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0084**号)房产作价25万元过户给戈建新,在约定的两年还款期限内还清戈建新借款及利息后,戈建新将房产归还给窦钟鸣,但是戈建新未按约定再给其夫妇20万元,所以窦钟鸣不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戈建新。而且戈建新申请执行窦钟鸣、范四清一案尚未执行完毕,窦钟鸣、范四清又与王建军发生债务纠纷,并且王建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窦钟鸣、范四清与戈建新达成协议后,戈建新未按约定履行,位于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万鑫商城C区15号楼1509号(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0084**号)房产的所有人窦钟鸣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戈建新,而且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王建军又向本院申请执行窦钟鸣、范四清。本院对窦钟鸣名下的房产应采取评估、拍卖强制措施,但因为查封窦钟鸣房产的先后顺序中戈建新为第一个向法院申请并已采取查封措施的申请人,所以评估、拍卖窦钟鸣房产所得款项应按采取查封措施的顺序先支付给戈建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0)山备执字第96-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