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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建寿、王海宁申请执行徐小锋房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寿,王海宁,徐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寿,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海宁,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系王建寿之女。被执行人徐小锋,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上列当事人房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寿、王海宁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小锋退还其33807.2元,赔偿因质量造成申请人修复费用109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18162元,执行费8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小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月16日给付申请人王建寿、王海宁案件款20000元(担保金),剩余案件款42893.2元由被执行人徐小锋于2012年10月底前给付申请人王建寿、王海宁,执行费843元由被执行人徐小锋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建寿、王海宁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小锋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