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簪6月7日向本院提出做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清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怔案汗讼费550元(原告已顶定),减半收取,退原告275元,剩余诉讼费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仓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