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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叶荷娇、扈义龙与肖朋朋、刘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荷娇,扈义龙,肖朋朋,刘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319号申请人:叶荷娇,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扈义龙,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肖朋朋,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叶荷娇、扈义龙与被申请人肖朋朋、刘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朋朋所有的鲁Q7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刘杰所有的鲁Q8XX**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朋朋所有的鲁Q7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杰所有的鲁Q8XX**号吉利牌小型轿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