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江平与胡云、付经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胡云,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诚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江平,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经相,男。胡云、付经相与朱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7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6日,胡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2)深中法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2012年5月21日,本院通知胡云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但胡云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胡云在(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7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本案属于依法应当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形。现胡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应当视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谢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