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赤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蒋燕青与王志休、蒋法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燕青;王志休;蒋法羽;湛江市翠园饭店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赤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蒋燕青,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王志休,男,198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蒋法羽,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湛江市翠园饭店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2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64号131座首层。原告蒋燕青诉被告王志休、蒋法羽、湛江市翠园饭店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翠园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志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街道办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被告蒋法羽的经常居住地系在赤坎区,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应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告王志休、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湛江市,被告翠园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次事故发生地均在霞山区,而被告蒋法羽的户口所在地在雷州,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赤坎,故本院对该案依法没有管辖权。被告王志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志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