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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区亦仪与江门市蓬江区和成装饰材料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亦仪,江门市蓬江区和成装饰材料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区亦仪,女,汉族,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122X。委托代理人区样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和成装饰材料部,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袁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区亦仪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和成装饰材料部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亦仪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和成装饰材料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亦仪负担。审判员  余玉卿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