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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初字第828-1号原告徐某,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担保人王子朋,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担保人张海鹏,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担保人徐鹏志,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静封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赤峰新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在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992000元。原告徐某以其自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产证号为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8.74平方米及坐落于赤峰市××区号(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建筑面积101.43平方米的楼房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1)松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在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992000元予以扣留;同时查封了原告自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产证号为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8.74平方米及坐落于赤峰市××区号(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建筑面积101.43平方米的楼房。2012年6月7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用于担保的楼房的查封,由原告用其自有的×××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担保人王子朋用其所有的×××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担保人张海鹏用其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担保人徐鹏志用其自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徐某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赤峰市××区(房产证号为赤房权证松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8.74平方米及坐落于赤峰市××区号(房产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XX**号),建筑面积101.43平方米的楼房的查封。二、将原告徐某所有的×××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担保人王子朋所有的×××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担保人张海鹏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担保人徐鹏志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秀玲审判员杨景全人民陪审员王雅贤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林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