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诉仲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仲XX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表人:房新良,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XX,女,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仲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孟昭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