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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雷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建忠代理审判员  袁宏博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