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锦萍与王国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萍,王国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王锦萍。被告:王国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萍诉被告王国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萍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锦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