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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美玲、廖泳等与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廖泳,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永行初字第5号原告王美玲。原告廖泳。委托代理人王姣英,系特别授权。被告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东滨路洲坪街1号。法定代表人于彦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开,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美玲、廖泳与被告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玲、廖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中杰审 判 员  胡宣成人民陪审员  时诒语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