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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美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孙美娟,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莲湖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住所地本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娟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谢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