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与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伍天明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伍天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水厂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霞。被告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3号。法定代表人侯士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住址汉中市陕飞萃庭小区25号楼。负责人伍天明。被告伍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伍天明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利成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28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柳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