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19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铁明与严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明,严贺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1977-2号原告张铁明,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思恭庄村。被告严贺江,男,39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遵化市团瓢庄乡李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明诉被告严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了(2012)遵民初字第1977-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告严贺江驾驶的冀BGW0**号三轮农用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告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严贺江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严贺江驾驶的停放在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GW0**号三轮农用车的扣押。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冯建伟 微信公众号“”